名胜风景点禁设户外广告;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他人通风、采光;擅自设置户外广告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…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《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(草案)即日起至8月9日,面向社会征集意见。
名胜风景点禁设户外广告
草案》指出,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乡村总体规划,维护乡村激进风貌和格局,与区域建设和乡村建设相协调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、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、街道和建筑物,提出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、位置、形式、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。
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乡村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、造型、色彩相协调,不得利用交通平安设施、交通标志、电力设施、通信设施、住宅建筑或建筑物屋顶、行道树,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;不得在国家机关、文化教育场所、文物维护单位、名胜风景点、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。
同时,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、交通平安设施、交通标志使用;不得妨碍生产活动和人民生活,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。
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他人通风、采光
草案》还指出,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,影视广告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近似;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。
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,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、采光等合法权益。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、居住区周边,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,应当防止噪声污染、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,对居民生活造成的有利影响。
擅自设置车体广告,罚款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
草案》指出,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。对于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行为,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此外,对于伪造、出租、归还、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,不按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平安检测,或不对存在平安隐患的设施进行整改的行为,责令户外广告设置权人限期改正,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。